索??引??號 | bm56000001/2023-00009852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692829500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3號 | ||
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3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3號
當事人:潘淑萍,女,1970年11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潘淑萍內幕交易佛山市南華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華儀器或者公司)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潘淑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及公開過程
2020年左右,南華儀器董事長楊某光將廣東嘉得力清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嘉得力)作為融資購買資產的考慮對象。
2022年3月、4月,楊某光與廣東嘉得力董事長、南華儀器董事楊某某初步交流南華儀器收購廣東嘉得力股權事宜。
2022年6月初,楊某光、楊某某、鄧某溢、李某開始討論南華儀器收購廣東嘉得力事項,并咨詢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證券)郭某生、袁某敏。
2022年6月7日,楊某光、鄧某溢、李某代表南華儀器,楊某某代表廣東嘉得力在南華儀器19樓召開會議,討論重大資產重組初步方案。同時邀請民生證券郭某生、袁某敏參加會議。
2022年6月8日,南華儀器召開會議商議收購廣東嘉得力的實施細節,南華儀器楊某光、鄧某溢等人與廣東嘉得力楊某某、郭某鍵等人參加會議,民生證券、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北京市中倫(廣州)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派人參會。會后,楊某某召集廣東嘉得力、佛山嘉旭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佛山嘉旭)的董事及高管開會,楊某某在會上宣布了南華儀器擬收購廣東嘉得力股權事宜,廣東嘉得力郭某鍵、于某、楊某駿和佛山嘉旭劉某貞、潘淑萍、潘某民等人參會。
2022年6月13日,南華儀器、廣東嘉得力與中介機構討論盡職調查工作安排。
2022年6月18日,南華儀器與民生證券討論收購初步方案。
2022年7月1日,南華儀器與廣東嘉得力部分股東簽署《收購意向書》,公司擬以現金收購廣東嘉得力35%-60%股份的方式,取得廣東嘉得力控制權。同日,南華儀器披露《關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提示性公告》。
南華儀器現金收購廣東嘉得力股權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公開前屬于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于2022年6月7日,公開于2022年7月1日。
二、潘淑萍內幕交易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潘淑萍使用“潘淑萍”“王某民”證券賬戶買入“南華儀器”共計94,970股,成交金額942,632.5元,內幕信息公開后部分賣出,經計算上述賬戶共獲利101,803.53元。
(一)潘淑萍知悉內幕信息情況
2022年6月8日,潘淑萍通過參加會議知悉內幕信息,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22年6月8日。
(二)“潘淑萍”證券賬戶交易情況
“潘淑萍”中山證券賬戶開立于中山證券深南分公司。“潘淑萍”中山證券賬戶在敏感期內買入“南華儀器”的委托方式為手機委托和網上委托,手機委托的手機號為潘淑萍本人手機號,網上委托使用的電腦為潘淑萍辦公電腦。“潘淑萍”中山證券賬戶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南華儀器”的資金來源于潘淑萍自有資金,該賬戶2022年6月9日至6月27日累計買入“南華儀器”17,000股、成交金額165,516元,2022年7月22日全部賣出,經計算獲利15,408.76元。
(三)“王某民”證券賬戶交易情況
“王某民”招商證券賬戶開立于招商證券深圳紅嶺路證券營業部。“王某民”招商證券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委托方式為手機委托和網上委托,手機委托的手機號為潘淑萍本人手機號,網上委托使用的電腦為潘淑萍辦公電腦,因此,“王某民”招商證券賬戶在敏感期內由潘淑萍使用。“王某民”招商證券賬戶敏感期內交易“南華儀器”的資金來源于潘淑萍自有資金,該賬戶2022年6月16日至6月30日累計買入“南華儀器”77,970股、成交金額777,116.5元,內幕信息公開后未賣出,經計算獲利86,394.77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聊天記錄、證券賬戶交易流水、資金流水、公司文件及公告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潘淑萍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潘淑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潘淑萍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潘淑萍違法所得101,803.53元,并處以5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