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3-00008832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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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691102156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2號 | ||
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2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2號
當事人:陳曉耿,男,1993年8月出生,住址:廣州市海珠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陳曉耿違規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曉耿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陳曉耿就職于中山證券廣州逸景路營業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9月14日,陳曉耿利用“陳某英”中山證券賬戶買賣股票和可轉債,交易合計237筆,累計交易金額5,387,657元,交易整體虧損。
上述違法事實,有證券經紀人委托代理合同、從業資格證書、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及情況說明、相關銀行賬戶流水、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明細、交易所計算結果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陳曉耿作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利用“陳某英”中山證券賬戶買賣股票和可轉債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我局決定:責令陳曉耿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處以五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