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3-00008831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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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691101817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號 | ||
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號
當事人:陳敏,男,1981年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陳敏短線交易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智股份,證券代碼002629)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敏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陳敏時任仁智股份副總裁,系仁智股份高級管理人員。
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間,陳敏利用“盧某妹”中山證券賬戶、“盧某原”海通證券賬戶多次買賣“仁智股份”,違規成交股數為2,307,866股,違規交易金額6,627,037.58元,存在將持有的“仁智股份”股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仁智股份公告及說明、勞動合同書、辭職報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及說明、相關銀行賬戶流水、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流水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陳敏時任仁智股份副總裁,系仁智股份高級管理人員,其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的短線交易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陳敏給予警告,并處十五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