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073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4911180000 | |
名????????稱 | 關于對貴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對丁林洪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25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貴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對丁林洪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貴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丁林洪:
經查,貴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應收款項壞賬計提政策不合理,導致部分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不審慎,無法充分反映長賬齡應收款項信用風險的問題,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規定。
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下同)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丁林洪,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公司上述行為負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丁林洪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夯實財務核算基礎,提升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能力水平,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和全體投資者合法權益,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請丁林洪后續根據我局要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