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072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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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4911060000 | |
名????????稱 | 關于對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24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經查,你所在執業貴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年報審計項目過程中,未合理運用職業判斷,未關注公司以前年度應收款項壞賬計提政策不合理,導致部分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不審慎,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訂、2022年1月修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修訂)第十條的規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下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所應當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