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070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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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4910040000 | |
名????????稱 | 關于對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及米麗平、韓艷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23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及米麗平、韓艷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及米麗平、韓艷芳:
經查,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2023年貴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置換評估項目執業過程中,未合理運用職業判斷,導致經營成本測算有誤。
上述行為不符合《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序》(中評協〔2018〕36號)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報告》(中評協〔2018〕35號)第四條的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米麗平、韓艷芳作為時任簽字評估師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公司、米麗平、韓艷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切實提高執業質量,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