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2807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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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0014880000 | |
名????????稱 | 關于對貴陽御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21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貴陽御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貴陽御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全職員工人數不足5人,與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員工人數不一致。
二、未及時更新登記信息,辦公地址與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披露的信息不一致。
三、個別基金產品通過委托債權進行投資。
四、個別基金產品約定以固定投資收益率進行回購。
五、存在未備案的合伙企業。
六、投資管理不到位,個別基金產品未履行投資決策程序、未簽署投資協議。
七、年度管理報告和半年度管理報告中未披露部分基金產品投資事項。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和《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當對上述各項問題進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