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2373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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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廣西局 | 發文日期 | 1740074109000 |
名????????稱 | 關于對季千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004號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004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季千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004號
季千雅:
經查,你于2024年5月17日起擔任廣西東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智造)獨立董事,你母親李萍于2025年1月16日買入東方智造股票1,000股,買入成交金額4,930元;2025年1月17日賣出東方智造股票1,000股,賣出成交金額5,190元。李萍已將股票交易收益260元上交東方智造。
上述行為屬于《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短線交易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為維護市場秩序,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認真汲取教訓,本人及直系親屬要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范交易行為,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