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121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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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廣西局 | 發文日期 | 1735845287000 |
名????????稱 | 關于對劉富華、盧勇濱、曾營基、朱冰、梁星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2024〕033號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033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劉富華、盧勇濱、曾營基、朱冰、梁星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2024〕033號
劉富華、盧勇濱、曾營基、朱冰、梁星:
經查,我局發現廣西粵桂廣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桂股份)存在以下問題。
一、部分業務收入確認方法調整后未對前期定期報告進行更正
粵桂股份在編制2023年年報時,將部分業務收入確認方法由總額法調整為凈額法,但未對2020年至2023年1-9月同類業務收入確認方法進行調整,未對相應的季報、半年報、年報相關財務數據進行更正,涉及收入和成本確認不準確。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二、關聯交易臨時報告信息披露不完整
2024年7月12日,粵桂股份披露收購廣西廣業粵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德信(清遠)礦業有限公司60%股權事項,但未披露該關聯方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債權擔保及借款事項。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2024年8月26日,粵桂股份召開第九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并披露上述債權擔保及借款事項。
三、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2023年期末余額披露不準確
一是粵桂股份對同一客戶同時在其他應付款和其他應收款掛賬,報表附注中按欠款方歸集的期末余額前五名的其他應收款情況披露不準確。二是粵桂股份對同一供應商同時在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掛賬。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四、2023年年度報告“重要聯營企業的主要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
因數據粘貼錯行等問題,粵桂股份2023年年度報告“七、合并財務報表項目注釋-十、在其他主體中的權益-3、在合營安排或聯營企業中的權益-(3)重要聯營企業的主要財務信息”中重要聯營企業的非流動資產、資產合計、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負債合計等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五、為關聯方墊支費用
2022年至2023年,粵桂股份為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墊支工資、培訓費、年金等費用合計23.06萬元,相關墊支款項均在當月收回。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六、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不規范
2021年至今,粵桂股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檔案未見內幕信息知情人簽字確認。上述情形違反了《關于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1〕5號)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四款,《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證監會公告〔2022〕17號)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四款規定。
七、未履行擬聘任董監高誠信檔案查詢義務
2021年以來,粵桂股份未履行查詢擬聘任董監高誠信檔案的義務,未將誠信狀況作為決定是否聘任的依據。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三十七條規定。
此外,還發現粵桂股份獨立董事工作記錄不規范的問題。
劉富華作為董事長,盧勇濱作為總經理,曾營基作為財務負責人,朱冰作為時任總經理,梁星作為時任財務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公告182號)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二十三條、《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四十七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現要求你們于2025年1月6日15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