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6729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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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廣西局 | 發文日期 | 1735579430000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4號(新迅達、吳成華) | ||
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4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4號(新迅達、吳成華)
當事人:廣西新迅達科技集團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新迅達),住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吳成華,男,1977年8月出生,新迅達董事長、實際控制人,住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新迅達、吳成華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新迅達、吳成華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3年1月至8月,新迅達通過碳酸鋰委托加工、鋰輝石采購等形式與關聯方山東瑞福鋰業有限公司、肥城市明瑞工貿有限公司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占用96,663,206.37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79%。其中2023年1月至6月,新迅達前述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96,548,306.37元,期末余額44,171,094.48元,分別占2023年半年報記載凈資產的6.11%、2.79%。截至2023年12月31日,新迅達前述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27,555,279.40元,占2023年年報記載凈資產的2%。新迅達未及時披露前述資金占用情況,也未在2023年半年報中對前述資金占用情況予以披露。
新迅達在2023年年報中主動披露了前述資金占用情況。截至2024年4月28日,前述占用資金已全部歸還。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書面說明、銀行賬戶資料、財務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新迅達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新迅達的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吳成華隱瞞了上述業務資金占用的實質,導致了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作為信息披露的主要負責人,吳成華未及時組織新迅達披露上述信息,在半年報審議中未勤勉盡責,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為實際控制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行為。
鑒于新迅達占用資金已經全部歸還,占用持續時間較短,在2023年年報中主動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廣西新迅達科技集團股份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二、對吳成華給予警告,并處以225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75萬元罰款,作為實際控制人處以15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