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6469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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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廣西局 | 發文日期 | 1735256302000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號 | ||
文????????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號
當事人:韋振庚,男,1973年11月出生,住址:廣西柳州市柳北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韋振庚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韋振庚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韋振庚于2010年至2024年4月先后在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海證券)柳州潭中東路、北站路證券營業部工作,是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韋某靜系韋振庚姐姐,“韋某靜”證券賬戶于2010年3月2日開立于國海證券柳州潭中東路證券營業部。
2010年9月至2024年4月23日期間,韋振庚使用營業部電腦、本人手機等設備,操作“韋某靜”證券賬戶買賣股票及可轉債,交易金額16,378,662.86元。上述交易虧損770,768.2元。
調查過程中韋振庚積極配合。
上述違法事實,有勞動合同、公司情況說明、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詢問筆錄、交易所盈利計算結果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韋振庚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韋振庚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并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