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高占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日期:2025-01-1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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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占義:
經查,你在擔任大禹節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禹節水)高級管理人員期間,你的配偶胡某瓊自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19日,累計買入大禹節水股票120,800股,合計成交金額409,041.33元,累計賣出大禹節水股票120,800股,合計成交金額455,796.93元,獲利46,755.60元。
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短線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引以為戒,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范本人及近親屬的證券交易行為,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甘肅證監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