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蘭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開武、朱麗玲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日期:2025-01-06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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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開武、朱麗玲:
2016年10月10日,蘭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特焊材”)實際控制人傅開武向外借款600萬元,借款期限為10天,后傅開武未按時還款。2022年9月30日,借款方與公司、傅開武及朱麗玲簽訂《和解協議》,約定傅開武及朱麗玲在《和解協議》簽訂起三日內,向借款方歸還本金與利息共計10,341,290.00元,威特焊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威特焊材上述擔保未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且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2022年和202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事項。威特焊材實際控制人及董事傅開武、朱麗玲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均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六十七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威特焊材及傅開武、朱麗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強化依法合規意識,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并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甘肅證監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