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4355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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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3651925000 | |
名????????稱 | 關于對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倪輝、黎紅雷、王彬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28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倪輝、黎紅雷、王彬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倪輝、黎紅雷、王彬彬:
經查,鴻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博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公司臨時公告中對子公司北京英博數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博數科)與紫光曉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光曉通)《購銷合同》的相關風險提示不充分。二是公司2023年年報中關于英博數科與北京京能國際控股有限公司重要合同的進展情況披露不準確。三是未及時披露英博數科與紫光曉通、北京百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重要合同的進展情況。
鴻博股份上述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倪輝作為時任董事長、黎紅雷作為時任總經理、王彬彬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違反了《信披辦法》第四條規定,根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倪輝、王彬彬對公司前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黎紅雷對前述第一項及第三項中未及時披露英博數科與紫光曉通重要合同進展的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鴻博股份、倪輝、黎紅雷、王彬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公司及上述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