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3381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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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1315925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2號(東亞股份、徐國平)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2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2號(東亞股份、徐國平)
當事人:福建東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亞股份或公司),住所:福建省閩侯縣。
徐國平,男,1972年1月出生,東亞股份控股股東、董事長、總經理,住址:福州市倉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東亞股份及控股股東徐國平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東亞股份和徐國平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東亞股份及徐國平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20年9月,東亞股份及控股子公司福建省神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力重工)與內蒙古中谷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谷礦業公司)分別簽訂《技改工程合同》《環保工程總承包合同》《鋼結構制作安裝合同》,約定東亞股份、神力重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別承包中谷礦業公司技改工程、環保工程和廠房鋼結構工程(以下統稱中谷礦業工程項目)。中谷礦業工程項目未實際施工,東亞股份通過虛構驗收單、虛構成本對應的貨物和勞務采購等,確認項目收入206,706,811.73元,結轉成本140,071,319.96元。該項目大部分回款來自東亞股份、神力重工和徐國平,通過多次資金循環形成虛假回款。
東亞股份上述行為導致公司2020年虛增營業收入206,706,811.73元,占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營業收入的65.49%,虛增營業成本140,071,319.96元,虛增利潤66,635,491.77元,占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利潤總額的150.92%。
二、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21年,東亞股份分別與福建福強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強住工)、福建浦泰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浦泰重工)、福建永同慶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分別簽訂《鋼結構加工合同》,約定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攬吳航拉絲車間鋼構工程等3個工程的鋼結構(以下統稱鋼結構項目)。2021年,東亞股份對鋼結構項目確認相關營業收入131,444,690.26元,結轉營業成本144,974,003.03元。
經查,上述鋼結構項目系虛構:福強住工、浦泰重工否認與東亞股份簽訂相關合同,東亞股份承認其承包鋼結構項目系虛構;該項目大部分應收款通過簽訂虛假《債權債務三方轉讓協議》與東亞股份關聯方應收公司款項對抵,剩余回款由第三方匯入且通過多次資金循環形成虛假回款;鋼結構項目成本對應的貨物和勞務采購系虛構。
東亞股份上述行為導致2021年虛增營業收入131,444,690.26元,占2021年年度報告披露營業收入的85.39%,虛增營業成本144,974,003.03元,虛增利潤-13,529,312.77元,占2021年年度報告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30.44%。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賬務憑證、有關交易合同及銀行資金流水、相關公司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東亞股份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0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情形。
東亞股份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徐國平,未能勤勉盡責,保證相關信息披露文件真實、準確、完整,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東亞股份2020年、2021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其組織、安排公司及相關人員實施財務造假,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的情形。
東亞股份提出以下陳述申辯意見:一是承認東亞股份定期報告虛假記載,但東亞股份是新三板基礎層企業,屬于培育型企業,不是上市公司,對公司處罰過重;二是企業經營困難,存在欠薪欠稅等情形,如果罰款過重,企業將倒閉破產;三是東亞股份是新三板企業,沒有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東亞股份未做到規范經營,請求給予改正的機會。綜上,請求對公司從輕、減輕處罰。
徐國平提出以下陳述申辯意見:一是疫情期間東亞股份經營困難、高管流失,本人對資本市場經驗不足,不存在披露虛假信息的故意。二是東亞股份作為新三板企業,與上市公司存在很大差距,需要進一步學習和規范。三是本人經濟困難,無力承受大額罰款。綜上,申請減輕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一是《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上市公司和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都應嚴格遵守。股轉系統的包容性并不包括對違法行為的包容。二是東亞股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違反了市場三公原則,損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三是徐國平組織了財務造假行為,且明知營業收入、成本等信息虛假,仍然簽署2020年、2021年年報,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徐國平對違法行為存在主觀過錯。四是公司經營困難、徐國平市場經驗不足及經濟困難等不屬于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事由。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予以部分采納并酌情調減處罰金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福建東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0萬元罰款。
二、對徐國平給予警告,并處以600萬元罰款。其中對其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處以300萬元罰款;對其作為控股股東,處以30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及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