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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bm56000001/2024-00013784 分????????類
發布機構 發文日期 1729821957000
名????????稱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8號(貴人鳥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8號 主??題??詞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8號(貴人鳥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貴人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貴人或公司)住所:福建省晉江市陳埭溝西工業區

李志華,男,1969年3月出生,ST貴人實際控制人,董事長,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周文鳳,女,1971年3月出生,時任ST貴人財務總監,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張翼,男,1990年10月出生,時任ST貴人副總經理,住址:上海市浦江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ST貴人及實際控制人李志華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ST貴人進行了陳述和申辯,但未要求聽證。應當事人李志華、周文鳳、張翼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1011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李志華、周文鳳、張翼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齊齊哈爾市榮鼎糧食有限公司等公司為ST貴人的關聯法人

李志華于2021年7月開始擔任ST貴人董事,2022年7月成為ST貴人實際控制人,2022年8月擔任ST貴人董事長。案涉期間,李志華同時是齊齊哈爾市榮鼎糧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鼎糧食)、甘南縣玉弘糧食購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弘糧食)、龍江月盛利糧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月盛利)、黑龍江誠運糧屹玉米購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運糧屹)等4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根據《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榮鼎糧食、玉弘糧食、月盛利、誠運糧屹是ST貴人的關聯法人。

二、ST貴人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

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ST貴人全資子公司金鶴米程萊農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程萊)金鶴農業(齊齊哈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鶴農業)向玉弘糧食、榮鼎糧食、月盛利、誠運糧屹4家關聯公司采購糧食產品,共發生關聯交易879,831,895.96元,公司遲至2024年1月20日才對上述關聯交易予以披露。其中,2021年8月11日,米程萊與玉弘糧食簽訂《糧食購銷合同》,首次發生關聯交易。截至2022年1月,ST貴人與玉弘糧食連續12個月發生關聯交易累計金額56,738,267.68元,占ST貴人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2020年經審計凈資產)551.17%;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間,公司與上述4家關聯公司連續12個月內發生關聯交易的累計金額最低為286,492,760.59元,最高為805,909,052.28元,占ST貴人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2021年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最低為15.69%,最高達44.15%

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ST貴人應對上述關聯交易及時作出披露,但ST貴人未按規定進行披露

三、ST貴人2022年半年度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2022年1月至6月,米程萊、金鶴農業與玉弘糧食、榮鼎糧食、誠運糧屹等3家關聯公司發生關聯交易金額450,189,775.39元,占公司2022年上半年凈資產的24.96%。

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米程萊、金鶴農業與玉弘糧食、榮鼎糧食、月盛利、誠運糧屹等4家關聯公司發生關聯交易金額734,901,731.59元,占公司2022年凈資產的43.16%。

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6號)第三十九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5號)第五十四條的規定,ST貴人應在2022年半年度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中對上述關聯交易進行披露,但ST貴人未披露,導致ST貴人2022年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股權代持協議、相關公司和人員的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交易合同、交易憑證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ST貴人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ST貴人2022年半年度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李志華擔任公司董事后,牽頭介紹ST貴人與上述關聯公司發生交易,但李志華未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將其實際控制玉弘糧食等4家公司的情況告知公司。在成為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后,仍未告知公司上述情況,導致公司未按規定對關聯交易依法作出披露。李志華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2022年半年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2022年年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上簽字,保證相關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重大遺漏。李志華作為公司董事、董事長,其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ST貴人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和2022年半年度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李志華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其隱瞞關聯關系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的行為。

周文鳳在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任米程萊財務總監,2022年10月21日起擔任ST貴人財務總監。周文鳳于2021年11月組織收集李志華“所有”或“管控”的公司情況,收集的公司名單包含玉弘糧食等4家關聯公司,并且周文鳳參與米程萊與關聯公司交易合同的審批。周文鳳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2022年年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上簽字,保證相關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重大遺漏。周文鳳作為ST貴人財務總監,未勤勉盡責,其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在擔任公司財務總監期間,ST貴人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和ST貴人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021年8月,張翼經李志華引薦入職ST貴人,2021年8月25日至2024年1月11日擔任公司副總經理。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張翼負責分管金鶴農業業務。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張翼負責分管米程萊業務。張翼參與部分關聯交易業務合同的審核,作為兩家子公司的分管人員,對相關交易事項應保持高度關注,張翼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2022年半年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2022年年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上簽字,保證相關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重大遺漏。張翼未勤勉盡責,其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ST貴人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和2022年半年度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ST貴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其一,公司系因相關方隱瞞而無法了解和披露關聯交易事項,不應對主觀不知情且客觀無法了解的關聯交易披露違法承擔責任。

其二,認定截至2022年1月,公司與玉弘糧食發生關聯交易金額占比基數時,采用重組過程中公司經營困難時的2020年經審計凈資產金額為基數不恰當,嚴重夸大了對公司產生的實際影響。

其三,適用《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對公司并罰,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

其四,案涉關聯交易定價公允,未損害公司及投資者實際利益,公司在自查發現問題后積極整改,請求減輕處罰。

綜上,請求免于或減輕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

第一,及時、真實、準確、完整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義務,ST貴人未對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充分、審慎核查,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關聯交易、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參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有關關聯交易信息披露要求計算標準相關規定,我局采用2020年經審計凈資產金額作為認定公司與玉弘糧食發生關聯交易金額占比基數并無不當。

第三,公司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關聯交易和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屬于兩個不同的違法行為,分別適用該兩款對公司進行處罰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第四,公司未及時披露關聯交易和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行為損害了投資者的知情權,交易定價情況不影響違法行為的構成。案渉關聯交易發生在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公司在關聯交易開始1年多且審計機構發表保留意見后才自查,于2024年1月才披露,不具有《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或減輕情節。

綜上,對ST貴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李志華及代理人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

其一,同意公司陳述申辯意見。

其二,關聯交易發生時,僅為公司董事,客觀上沒有以實際控制人身份隱瞞關聯交易,主觀上也不存在以實際控制人身份隱瞞的意圖,不應對其“雙罰”乃至“四罰”。

其三,案渉關聯交易定價公允,且已經履行完畢,不存在損害公司和投資者利益的情形。請求基于比例原則參考其他監管實踐對其減輕處罰

其四,按照《上市規則》,關聯交易披露要求存在單筆披露和連續十二月累計計算兩種標準,應以單筆披露標準進行計算。其他案例也證明了不應以連續十二月累計計算金額為標準。綜上,請求減輕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

第一,對公司陳述申辯的復核意見見前文。

第二,李志華未履行基于不同身份和職責所負法定義務,其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未忠實勤勉履行董事等職責,作為實際控制人既實施了隱瞞關聯關系行為,還存在多次未告知公司存在關聯交易行為,對李志華有關行為分別評價并處罰不屬于重復處罰。

第三,公司未及時披露關聯交易和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行為損害了投資者的知情權,合同履行情況不影響違法行為的構成。公司不具有減輕處罰情節。我局已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職務、職責、履職情況、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對其進行量罰,量罰適當。

第四,本案中,ST貴人案涉期間每筆關聯交易均未披露,我局參照《上市規則》有關規定,按照連續十二個月累計發生金額計算認定違法事實并無不當。不同案件違法事實和情節存在差異,不宜簡單類比。

綜上,對李志華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周文鳳及代理人提出:

其一,同意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另外,本案未考察每筆交易是否達到臨時披露標準,直接統計12個月的交易金額,夸大了占比

其二,請求明確認定其對2022年10月21日之前的關聯交易披露違法和2022年半年報披露事項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區分責任承擔,減輕處罰幅度

其三,其已勤勉盡責。一是案渉關聯關系隱蔽,周文鳳直到2023年11月3日才經李志華了解到關聯關系的情況。認定關聯關系依據的《股權代持協議》的簽訂時間與周文鳳收集名單時間存在矛盾之處。2021年11月收集的名單本身不能直接證明關聯關系的存在,周文鳳對其進行了復核,詢問了李志華,不可能發現關聯關系。二是根據公司內部分工,財務部不負責關聯關系的排查,簽署合同與關聯交易核查無關,周文鳳對關聯關系不負有特別注意義務。三是從履職情況看,在日常工作中,特別是對2022年年報審核,周文鳳已勤勉盡責。其通過勤勉履職也無法了解關聯交易情況。

其四,對其處罰金額過于嚴苛,不符合比例原則。

綜上,請求免于或從輕、減輕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

第一,對公司陳述申辯和關聯交易占比問題的復核意見見前文。

第二,我局已認定周文鳳需對其擔任公司財務總監期間公司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關聯交易和2022年年度報告重大遺漏事項承擔責任。

第三,周文鳳作為公司的財務總監,擔任米程萊財務總監時收集過李志華“所有”或“管控”公司的名單,知道或應當知道4家公司與ST貴人存在關聯關系或者與李志華存在特殊關系,但未及時告知公司,也未采取有效核查以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周文鳳所稱通過詢問李志華了解到的相關情況與現有證據不符有關月盛利和誠運糧屹《股權代持協議》簽訂時間的相關事實不能直接排除關聯關系的存在。周文鳳提出的職責分工以及針對2022年年報履職情況不足以證明其已勤勉盡責。

第四,我局已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職務、職責、履職情況、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對其進行量罰,量罰適當。

綜上,對周文鳳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張翼及代理人提出:

其一,同意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

其二,在職責關聯性上,其擔任副總經理期間,只分管公司法務,在金鶴農業、米程萊設立初期負責搭建業務規章制度和OA流程審批,不分管糧食貿易業務的具體經營,相關職責與公司未披露關聯交易事項無直接關系。一是其經公司總經理提名后董事會決議通過了聘任其為副總經理的議案,李志華引薦其入職不代表其應對李志華的關聯方情況保持高度關注。二是關于認定其分管兩家子公司的主要證據《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和公司的《情況說明》,其對真實性和調查程序有異議,未達到“明顯優勢證據”證明標準。

其三,在勤勉盡責上,在相關主體隱瞞關聯方,其他職責主體亦未發現的情況下,其無法預防、發現和阻止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

其四,從執法實踐看,對其處罰過于嚴苛,處罰過重,不符合比例原則。

綜上,請求免于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

第一,對公司陳述申辯意見的復核意見見前文。

第二,關于張翼經李志華引薦入職公司,我局只是予以客觀描述

第三,一是張翼簽署《會議紀要》且在詢問筆錄中認可了該紀要的內容,其關于《會議紀要》《情況說明》內容真實性和我局調查程序問題的申辯,部分內容系張翼的主觀猜測,張翼的陳述不足以否定《會議紀要》和《情況說明》真實性,不能證明其在職責上不分管米程萊和金鶴農業業務。二是ST貴人設立米程萊,依托李志華控制的公司開展糧食貿易布局,張翼作為分管兩家子公司的高管,同時分管公司法務,參與部分關聯交易所渉合同的審批,未能對新公司新業務保持合理注意,保證公司案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當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勤勉盡責。

第四,我局已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職務、職責、履職情況等因素對其進行量罰,量罰適當。不同案件違法情節和事實不同,不能簡單類比。

綜上,對張翼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局決定:

一、針對ST貴人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事項,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1.貴人鳥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250萬元罰款;

2.李志華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罰款,其中對其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100萬元,對其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300萬元;

3.周文鳳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

4.對張翼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

二、針對ST貴人定期報告披露存在重大遺漏事項,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1.貴人鳥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450萬元罰款;

2.李志華給予警告,并處以850萬元罰款,其中對其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250萬元,對其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600萬元;

3.周文鳳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4.張翼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項,我局決定:

1.貴人鳥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700萬元罰款;

2.李志華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1250萬元,其中對其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50萬元,對其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900萬元;

3.周文鳳給予警告,并處以140萬元罰款;

4.張翼給予警告,并處以14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還應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到福建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410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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