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3260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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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29731418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號
當事人:資舟基金銷售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資舟公司),住所: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延安路9號一方大廈19層D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資舟公司涉嫌違反基金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資舟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資舟公司未建立應急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
2017年,資舟公司獲批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屬于獨立基金銷售機構。2018年7月后,資舟公司未支付災難備份系統硬件設備托管費用,災難備份系統滅失。2022年12月后,資舟公司合規負責人、技術總監、機房運維人員等崗位人員空缺,未有效執行各項風險管理制度。
二、資舟公司存在喪失經營能力情形
資舟公司已無辦公場所,僅有1名員工,證照印章由法院保管。資舟公司已不再使用基金銷售系統,無可銷售產品,無合作基金管理人,無法提供信息服務,無法實質性開展基金銷售業務。
以上事實,有工商登記材料、托管服務協議、房屋租賃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資舟公司上述行為違反《銷售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并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述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資舟基金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處以三十萬元罰款,并責令停止基金服務業務。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傳真:0411-88008548)。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