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3-00014303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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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03204743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3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3號
當事人:大連千海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海金資產或公司),住所: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
李琳,女,1987年9月出生,大連千海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
常秀枝,女,1978年7月出生,時任大連千海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財務經理,住址:大連市甘井子區。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千海金資產違反私募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1年至2022年,千海金資產在我局現場檢查過程中,隱匿重要銀行賬戶信息,提交虛假銀行賬戶查詢結果清單。以上事實,有銀行賬戶查詢結果清單、相關銀行賬戶資金流水、千海金資產《整改承諾書》及相關銷售合同、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三條第(九)項和《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第十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材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千海金資產應配合我局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提供相關材料,但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
我局認為,千海金資產上述行為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三條第(九)項和《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第十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構成《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三十八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李琳作為千海金資產法定代表人、經理,全面負責千海金資產工作,在我局檢查中授意財務經理常秀枝故意隱匿公司重要賬戶信息,向我局提供虛假銀行資料清單,是千海金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常秀枝時任千海金資產財務經理,負責千海金資產財務相關工作,在我局檢查中按照李琳的授意故意隱匿公司重要賬戶信息,向我局提交虛假銀行資料清單,是千海金資產上述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大連千海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罰款;
二、對李琳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罰款;
三、對常秀枝給予警告,并處以兩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和我局備案(傳真:0411-88008548)。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