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3-00002767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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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677716637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號
當事人:黃作慶,男,1965年3月出生,時任大連天寶綠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寶食品)董事長、實際控制人,住址:大連市中山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天寶食品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黃作慶要求陳述、申辯及聽證,但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陳述、申辯意見,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聽證會,視為放棄聽證權利。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黃作慶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天寶食品未按規定披露2.5億元重大擔保事項
2016年8月25日,天寶食品董事長、實際控制人黃作慶與與中泰創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泰創展)簽署《借款合同》,黃作慶向中泰創展借款2.5億元。同日,天寶食品與中泰創展簽署《第三方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天寶食品對上述《借款合同》為黃作慶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上述2.5億元對外擔保,占天寶食品2015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2.76%,屬于重大擔保事項。天寶食品未及時披露該重大擔保事項,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報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將該重大擔保事項首次披露。
二、天寶食品未按規定披露2億元重大擔保事項
2016年11月16日,大連承運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運投資)、北京碧天財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天財富)與黃作慶簽署《借款及保證合同》,承運投資向碧天財富借款2億元,黃作慶為上述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同日,碧天財富與天寶食品簽署《保證合同》,天寶食品為上述《借款及保證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上述2億元對外擔保,占天寶食品2015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0.21%,屬于重大擔保事項。天寶食品未及時披露該重大擔保事項,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報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將該重大擔保事項首次披露。
以上事實,有天寶食品工商登記資料、天寶食品相關定期報告及臨時報告、涉案相關合同、舉報材料、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天寶食品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
黃作慶作為天寶食品時任董事長,決策、實施了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并隱瞞、不告知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屬于應對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黃作慶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傳真:0411-88008549)。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