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0705 | 分????????類 | 行政復議;行政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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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證監會 | 發文日期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決定書(趙傳仁) | ||
文????????號 | 〔2023〕270號 | 主??題??詞 | 行政復議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決定書(趙傳仁)
申請人:趙傳仁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鳳陽縣
被申請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經七路86號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事項作出的答復,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或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本會受理后,依法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證監會對其反映的舉報事項依法處理,主要理由:申請人花費近九萬元分批購買山東省平邑縣冠魯集團(以下簡稱冠魯集團)的股票,后經冠魯集團分紅和贈送配股,申請人持有冠魯集團股票35,000余股。冠魯集團承諾股票上市,持股者可享受上市紅利,若股票未能上市,可與冠魯集團同時擴大股權,并參與分紅和配股。申請人現要求冠魯集團回收其股票,經協商,冠魯集團同意以一元一股回收其股票。申請人認為,冠魯集團的股票回收價格不合理,因為冠魯集團發展壯大了、資產增多了,自己購買的股票卻虧本了。
被申請人答復認為,針對申請人的反映事項,被申請人已依據相關規定進行了辦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答復內容明確,建議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主要理由:
1.被申請人依據職責對申請人來信反映事項進行了辦理。經核實了解,申請人在來信材料中提到的冠魯集團并非被申請人的監管對象。此外,申請人提出的要求冠魯集團回收股票、支付股本投入資金等事項屬于民事糾紛,應通過協商、訴訟等途徑解決。被申請人已通過書面、電話方式將其反映事項不屬于被申請人監管職責范圍情況及民事糾紛處理路徑告知申請人。綜上,被申請人已依據職責對申請人來信反映事項進行了辦理。
2.申請人未提出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復議申請受理的條件之一是申請人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申請人認為其買的股票虧本而申請行政復議,但未提出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
3.申請人不是適格的行政復議申請主體?!缎姓妥h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復議申請受理的條件之一是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來信進行的答復,沒有設定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答復沒有利害關系,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答復行為而申請行政復議,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
經查明,2023年6月27日、7月10日,被申請人分別收到證監會轉辦的申請人兩件舉報材料。兩份舉報材料主要反映,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舉報事項答復函》(〔2019〕56號)針對申請人舉報冠魯集團相關事項,出具的不予受理的答復意見,請求予以處理。2023年7月28日,被申請人收到證監會轉辦的申請人第三份舉報材料,主要反映: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處理的電話答復意見,并提出了關于冠魯集團股票回購的新處理方案。被申請人分別于2023年6月27日、7月20日、8月3日,向申請人作出“不屬于我局監管職責范圍,建議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或通過協商、訴訟等途徑解決”的電話答復。
另查明,2019年4月15日,被申請人收到證監會轉辦的申請人舉報材料,主要反映事項為申請人投資的冠魯集團存在不送股、不分紅、給出的股票回購價格不合理等問題。被申請人于2019年4月21日向申請人出具了《舉報事項答復函》(〔2019〕56號),答復申請人:經查,冠魯集團不屬于證監會的監管對象,其反映的事項不屬于被申請人監管職責范圍,被申請人不予受理。對于其與冠魯集團之間存在的問題,建議向當地政府部門反映,或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司法等其他途徑解決。
本會認為,依據《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工作暫行規定》(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舉報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舉報事項已依法處理,舉報人在無新證據或者新線索的情況下就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復舉報的,舉報中心不予登記,可予以存檔處理。
申請人2023年舉報材料反映的舉報事項,與2019年反映的舉報事項為同一問題。針對申請人2019年反映的舉報事項,被申請人已依法處理并答復申請人,申請人2023年的舉報未就此提供新證據或新線索,系重復舉報。據此,針對申請人2023年舉報事項,被申請人依法作出處理,并向申請人作出答復,履行了法定職責,并無不當。關于申請人提出的請求證監會對其反映的舉報事項進行依法處理的主張,屬于履職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會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