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4974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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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5〕42號
當事人:崔常晟,男,時任興民智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民智通)董事、副總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崔常晟內幕交易“興民智通”案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崔常晟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情況
2022年2月22日,興民智通公告終止發行股份購買相關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事項。上述終止收購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重大投資行為的重大進展,依據《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公開前為內幕信息。2021年9月16日為內幕信息形成的起點,公開于2022年2月22日。崔常晟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為2021年12月21日。
二、崔常晟內幕交易情況
崔常晟于2021年12月30日賣出“興民智通”股票,避損522,306.29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上市公司相關文件和公告、證券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及資金流水、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崔常晟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興民智通”股票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會決定:
一、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崔常晟沒收違法所得522,306.29元,并處以1,566,918.87元罰款。
二、崔常晟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六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崔常晟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