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3626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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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5〕40號
當事人:江蘇天瑞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瑞儀器)。
劉召貴,時任天瑞儀器董事長,。
吳照兵,時任天瑞儀器財務總監。
張鑫,時任天瑞儀器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主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天瑞儀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張鑫的要求,我會舉行聽證會聽取了張鑫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天瑞儀器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天瑞儀器未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相關項目建造服務收入,導致天瑞儀器2021年年度報告少計營業收入61,423.52萬元,少計營業成本61,171.43萬元,少計利潤總額252.09萬元。
2024年4月,天瑞儀器發布《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對2021年年度報告作出差錯更正。
上述違法事實,有天瑞儀器相關公告文件、會議決議、財務資料、情況說明、相關項目合同、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天瑞儀器披露的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對于天瑞儀器2021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劉召貴、吳照兵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鑫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張鑫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相關陳述申辯意見,經復核,對當事人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并充分考慮配合調查等情形,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江蘇天瑞儀器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
二、對劉召貴、吳照兵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
三、對張鑫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