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0113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
名????????稱 | 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袁亞非、楊懷珍、檀加敏、宋榮榮) | ||
文????????號 | 〔2024〕9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袁亞非、楊懷珍、檀加敏、宋榮榮)
〔2024〕9號
當事人:袁亞非,男,1964年12月出生,時任三胞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胞集團)董事長、江蘇宏圖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圖高科或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住址: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
楊懷珍,女,1963年10月出生,時任宏圖高科董事長、三胞集團總裁,住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
檀加敏,男,1963年4月出生,時任宏圖高科監事會主席、三胞集團副總裁,住址: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
宋榮榮,男,1978年1月出生,時任宏圖高科董事兼財務總監,住址: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
依據2005年修訂、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宏圖高科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場禁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袁亞非、楊懷珍、檀加敏、宋榮榮的要求,2023年7月19日我會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袁亞非、楊懷珍、檀加敏、宋榮榮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宏圖高科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虛假記載
(一)虛構交易,虛增收入和利潤
經查,2017年至2018年,宏圖高科通過宏圖三胞高科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圖三胞)及其32家子公司、3家分公司與三胞集團安排設立、借用并控制的,交由宏圖三胞管理的南京龍昀電腦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虛構購銷業務,虛增收入和利潤,導致2017年和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具體情況如下:
2017年,宏圖三胞虛構銷售業務677筆,虛增收入7,418,380,324.79元,虛構采購業務677筆,虛增成本6,902,732,589.74元,虛增利潤總額515,647,735.05元。宏圖高科2017年年度財務報告披露營業收入為19,032,259,081.76元,利潤總額為714,090,164.08元,其上述虛增營業收入金額占當年披露金額比例為38.98%,虛增利潤總額占當年披露金額比例為72.21%。2018年,宏圖高科虛構銷售業務416筆,虛增收入4,582,133,040.08元,虛構采購業務416筆,虛增成本4,289,122,525.97元,虛增利潤總額293,010,514.11元。宏圖高科2018年度財務報告披露營業收入14,018,181,636.91元,披露利潤總額-2,115,966,425.70元,其上述虛增營業收入金額占當年披露金額比例為32.69%,虛增利潤總額占當年披露金額絕對值比例為13.85%。
(二)虛減負債
2017年至2018年,宏圖高科(包括宏圖三胞)以自己名義與銀行、信托等金融機構發生未進行賬務處理融資共計33筆,金額合計8,766,270,000.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償還,2017年至2021年末未償還融資余額分別為7,132,071,094.45元、7,335,777,279.85元、7,334,360,547.17元、7,281,073,995.91元、7,281,073,995.91元;宏圖高科(包括宏圖三胞)以第三方名義通過商業保理和票據貼現等發生未進行賬務處理的融資共計25筆,金額合計2,806,657,403.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償還,2017年至2021年末未償還融資余額分別為1,931,000,000.00元、2,467,349,819.67元、2,466,546,377.70元、2,466,546,377.70元、2,466,546,377.70元。
宏圖高科上述行為導致其2017年至2021年財務報表虛減負債金額分別為9,063,071,094.45元、9,803,127,099.52元、9,800,906,924.87元、9,747,620,373.61元、9,747,620,373.61元,占當期披露負債的比例為81.28%、104.55%、106.40%、103.34%、101.75%,存在虛假記載。
二、重大遺漏
2017年10月25日,宏圖高科形成董事會決議,同意宏圖高科簽署《保證合同》,為《國內保理合同》(F17C1952)項下保理本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貳億壹仟萬元、期限壹年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宏圖高科時任董事楊懷珍、辛克俠、宋榮榮、儀垂林、施長云、鄒衍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10月26日,三胞集團實際控制的上海越神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越神)與海通恒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恒信)簽訂《國內保理合同》(F17C1952),合同約定上海越神以對宏圖三胞的210,000,000.00元應收賬款向海通恒信申請保理融資210,000,000.00元,回購日期分四期,分別為2018年1月30日、2018年4月30日、2018年7月30日、2018年10月30日,每期回購金額為52,500,000.00元。同日,宏圖高科與海通恒信簽訂《擔保合同》(GCF17C1952-02),合同約定由宏圖高科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2017年10月31日、11月1日,海通恒信向上海越神分別放款100,000,000.00元、94,070,000.00元。2018年1月31日、4月28日、7月20日,上海越神分別還款52,500,000.00元、52,500,000.00元、5,000,000.00元。2018年12月21日,宏圖高科、上海越神與海通恒信簽訂《還款協議》,協議約定將剩余款項還款日延長至2020年10月31日,宏圖高科在上海越神未還款的情況下承擔還款責任。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上海越神未償還上述借款,宏圖高科2021年年末仍承擔擔保義務。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證券法》第七十九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5號)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宏圖高科應當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其對關聯方擔保事項。宏圖高科未在2017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該事項,導致2017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上述違法事實,有宏圖高科公告、情況說明、合同文件、賬務資料、納稅申報表及發票清單、銀行賬戶資料、銀行流水、銀行對賬單、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宏圖高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行為。
案涉人員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和《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對宏圖高科2017年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時任宏圖高科董事長楊懷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宏圖高科董事兼財務總監宋榮榮,時任宏圖高科監事會主席、三胞集團副總裁檀加敏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宏圖高科2018年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時任宏圖高科董事兼財務總監宋榮榮,時任宏圖高科監事會主席檀加敏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三胞集團作為宏圖高科控股股東,授意、指揮宏圖高科2017年和2018年實施虛構交易、虛增收入、虛增利潤以及2017年至2021年表外融資少計負債,導致宏圖高科2017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其上述行為已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和《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時任三胞集團董事長袁亞非為三胞集團上述行為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時任副總裁檀加敏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主要如下:
袁亞非的陳述申辯意見:第一,三胞集團對宏圖高科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沒有異議,但其不知悉宏圖高科實施虛構交易、虛減負債等行為,也未指使宏圖高科實施虛構交易、虛減負債等行為,三胞集團總裁室會議從未討論過宏圖高科實際業績情況與業績規劃存在差距問題。第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期間三胞集團控制該18家公司,更不足以證明三胞集團知悉并指使宏圖高科利用該18家公司進行虛構交易。第三,上市公司違法行為主要發生于2017年至2018年,2019年至2021年并未發生新的違法事實,三胞集團和袁亞非沒有指使宏圖高科實施案涉違法行為,更沒有指使宏圖高科在2019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中隱瞞相關事項,故本案不應適用《證券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第四,既將袁亞非以三胞集團董事長的身份認定為三胞集團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又將其以宏圖高科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認定為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屬于“一事不二罰”,違反《行政處罰法》。
楊懷珍的陳述申辯意見:第一,調查初期誤以為集體決策可以減輕個人責任,因此提出了“集團總裁室會議決策”的說法。陳述申辯時更正表述為其所參加的三胞集團總裁室會議從未討論過宏圖高科業績指標或業績規劃事宜。第二,雖然兼任宏圖高科董事長,但由于需長期治療,客觀上履職受限。第三,并未參與宏圖高科具體業務和日常管理,不知悉也未參與決策宏圖高科案涉違法行為。第四,在審議宏圖高科2017年年度報告時,已對案涉事項給予了合理關注,已經勤勉盡責。第五,雖然其在相關融資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但其并不知悉宏圖高科將相關融資進行表外處理,不能僅憑其在相關融資董事會決議上簽字,認定其為責任人員。第六,其處罰時效應當自公司2017年年報發布之日開始起算。2021年進行調查時已超過2年行政處罰時效。
檀加敏的陳述申辯意見:第一,三胞集團沒有指使宏圖高科實施案涉違法行為,其不應作為三胞集團相關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予以處罰。第二,擔任宏圖高科監事期間,僅在2017年和2018年年度報告上簽字,沒有侵占宏圖高科利益的行為,沒有通過宏圖高科的案涉違法行為獲得任何不當利益。第三,積極配合控股股東采取措施解決宏圖高科表外負債和表外擔保問題,維護了宏圖高科及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第四,《事先告知書》中“宏圖高科財務報告需檀加敏同意后才能披露”這一認定與事實不符。上市公司披露定期財報,是按照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經董事會會議(包括各專門委員會)討論同意后進行披露的,其不可能以個人行為來取代上述法定的披露程序與議事規則。客觀上其從未獲得、也無權、無責決策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是否進行披露。
宋榮榮的陳述申辯意見:第一,實施案涉行為,并非是為了侵占宏圖高科利益,而是為了維持宏圖高科發展,為了妥善化解宏圖高科經營和財務困境。第二,其擔任宏圖高科董事兼財務總監期間,積極維護上市公司利益,宏圖高科所有融資均用于自身日常經營,為促進宏圖高科發展,積極爭取控股股東資源支持。第三,在案涉違法行為被監管機構查實前,積極配合宏圖高科開展自查活動,積極配合證監會調查。
綜上,袁亞非請求不予市場禁入,楊懷珍、檀加敏、宋榮榮請求免除或減輕市場禁入。
經復核,我會認為:
第一,雖然宏圖高科財務造假、賬外融資虛減負債行為主要發生在2017年和2018年,但其后續年度一直未更正,導致2017年至2021年連續5年信息披露違法,我會依法從嚴對相關當事人適用新《證券法》進行處罰,并無不當。
第二,袁亞非等多人在調查初期的證言均承認并相互印證宏圖高科2017年和2018年財務指標由三胞集團的最高決策機構總裁室會議決策,并按討論通過后的財務指標由三胞集團高級副總裁檀加敏安排時任宏圖高科財務總監宋榮榮、錢某,宏圖三胞財務總監劉某虎等人具體落實。
第三,簽署2017年和2018年年度報告的多名宏圖高科董事、監事均為三胞集團高級管理人員,并且在接受調查時承認三胞集團總裁室會議相關討論、決策比較敏感,沒有留存紙質的會議記錄,而是以口頭形式進行傳達。
第四,根據時任財務總監宋榮榮的證言,由于財務指標要求,宏圖高科會在定期報告披露之前報送給三胞集團審閱并向其副總裁檀加敏匯報,由檀加敏確認后才予以披露。
第五,根據在案證據,南京龍昀電腦有限公司等18家配合虛構交易的公司由三胞集團安排設立、借用、控制,并交由宏圖三胞管理。
第六,宏圖高科2017年和2018年賬外融資少計負債與其虛構交易存在一定關聯性,有證據證明賬外融資流向涉案18家公司和三胞集團密切相關的其他公司。
第七,三胞集團等為宏圖高科賬外融資提供擔保,雖然2019年至2021年上市公司沒有新增虛構交易行為,但其賬外融資少計負債及為關聯方的擔保行為持續存在,相關融資既未歸還也未披露,故應認定三胞集團作為宏圖高科控股股東存在指使2019年至2021年賬外融資少計負債行為。
第八,2019年4月,我會日常監管部門對宏圖高科違法行為進行了初步調查,其虛構交易等違法行為已進入監管視野,我會對其相關違法行為的認定處理并未超過2年行政處罰時效。
第九,我會僅認定袁亞非系控股股東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第十,楊懷珍、宋榮榮、檀加敏參與、實施涉案違法行為,或作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或作為監事對年度報告進行審核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在案證據足以證明上述人員未勤勉盡責,應當對相關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承擔行政責任。
第十一,關于相關當事人主動說明違法事實,積極配合調查及采取措施,消除案涉違法行為影響的行為,我會量罰時已充分考慮。
袁亞非作為控股股東三胞集團董事長,組織、策劃、領導上述涉案違法行為,行為惡劣,違法情節較為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和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對袁亞非采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檀加敏作為控股股東三胞集團副總裁、時任宏圖高科監事會主席,接受指示,組織、策劃、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違法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和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對檀加敏采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楊懷珍作為控股股東三胞集團有限公司總裁、時任宏圖高科董事長,知悉、參與、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違法情節嚴重。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2015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楊懷珍采取3年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宋榮榮作為時任宏圖高科董事兼財務總監,接受指示,組織、策劃、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違法情節嚴重。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2015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宋榮榮采取3年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