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6099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
名????????稱 |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4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4號
為準確理解與適用《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高管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現就人員資質條件、任職備案等事項明確如下:
一、關于人員資質條件
《高管辦法》第六條規定,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三)具備3年以上與其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金融、法律、會計、信息技術等工作經歷……”。
為進一步強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專業勝任能力,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從事證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至少1人具備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工作經歷。該要求適用于本指引發布后擬任董事長、總經理的人員。
二、關于任職備案
為防止聘任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正常經營造成負面影響,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聘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前,應當按照《高管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通過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行業協會從業人員注冊/登記平臺等系統,查詢相關人員的任職和執業信息,審慎考察是否符合相關任職條件。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如難以確保擬聘任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條件的,應當在履行聘任決策程序前,與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進行溝通。經溝通發現擬任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及時糾正。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未作審慎考察、與派出機構溝通,任命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按照《高管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從重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三、關于適用范圍
《高管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比照適用本指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