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SCO簡介(2019年12月更新)
日期:2019-12-24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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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監會組織(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ofSecuritiesCommissions,以下簡稱IOSCO)成立于1983年(前身是成立于1974年的美洲證監會協會),總部位于西班牙馬德里。IOSCO是由各國各地區證券期貨監管機構組成的專業組織,是主要的金融監管國際標準制定機構之一。截至2019年12月,共有228個會員,包括129個正式會員(ordinarymember),32個聯系會員(associatemember)和67個附屬會員(affiliatemember)。
中國證監會是IOSCO的正式會員。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是IOSCO的附屬會員。
二、宗旨
IOSCO致力于制定國際公認的監管準則和執法標準并推動其得到一致實施,以保護投資者,維護市場的公平、高效、透明,應對系統性風險;通過加強在執法、市場及中介監管方面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增強投資者對證券市場誠信的信心;為成員在全球和地區層面進行經驗交流提供平臺,以協助市場發展,推動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實施適度監管。
三、證券監管目標與原則
《證券監管目標和原則》(以下簡稱《目標和原則》)是IOSCO的綱領性文件,于1998年首次發布,最新一次于2017年修訂。文件確立了證券監管的三項目標,即保護投資者,確保市場的公平、高效和透明,以及減少系統性風險。
為實現上述監管目標,文件制定了38條原則,分為十類,分別涉及監管機構(8條)、自律組織(1條)、證券監管的執行(3條)、監管合作(3條)、發行人(3條)、審計師、信用評級機構和其他信息服務商(5條)、集合投資計劃(5條)、中介機構(4條)、二級市場(6條)和清算與結算(1條)。
《目標和原則》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指導性,但并不具備強制效力,IOSCO成員可以根據這些目標和原則,結合各自市場的特點和發展水平自主實施相應監管,開展跨境監管與執法合作。
四、組織結構及職責
IOSCO主要機構包括:
(一)主席委員會(PresidentsCommittee)
主席委員會是IOSCO最高權力機構,由IOSCO正式會員和聯系會員的主席組成,負責討論IOSCO重大事項并通過相關決議等。主席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于每年IOSCO年會期間召開會議。
(二)理事會(Board)
理事會是IOSCO的最高決策機構。理事會由包括中國證監會在內的18名常任理事、16名非常任理事以及2名觀察員組成。現任主席為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
理事會下設八個標準制定委員會,分別負責發行人會計、審計與披露(C1)、二級市場監管(C2)、中介機構監管(C3)、執法與信息共享(C4)、投資管理(C5)、信用評級機構(C6)、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場(C7)和個人投資者(C8)等方面的標準制定工作。此外,理事會還下設新生風險委員會(CER)、評估委員會(AC)、多邊備忘錄遴選小組、監督小組以及其他專項工作組。目前我會會計部、市場部、機構部、稽查局、債券部、期貨部和投保局分別加入了八個標準制定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國際部申兵同志為多邊備忘錄監督小組副主席,市場部皮六一同志為C2的副主席。
(三)增長與新興市場委員會(GrowthandEmergingMarketsCommittee,簡稱GEM委員會)
增長與新興市場委員會由來自新興市場的90名正式會員組成,通過制定監管原則和最低標準、組織人員培訓、促進信息交換和專業技術交流等方式促進新興市場的發展?,F任主席為阿聯酋證券與商品管理局首席執行官歐巴德·艾爾·扎比(ObaidAlZaabi)。GEM委員會下設指導委員會(SteeringCommittee),由17名成員組成。中國證監會既是GEM委員會成員,也是GEM指導委員會成員。
(四)地區委員會(RegionalCommittees)
IOSCO成員按照所在地區,分屬四個地區委員會,即非洲/中東地區委員會(AMERC)、亞太地區委員會(APRC)、歐洲地區委員會(ERC)和美洲地區委員會(IARC)。中國證監會是亞太地區委員會成員,我會國際部申兵同志擔任APRC副主席。
(五)附屬會員咨詢委員會(AMCC)
附屬會員咨詢委員會由IOSCO附屬會員組成,協助IOSCO開展政策制定工作。現任主席是美國國家期貨業協會高級副總裁。中國證監會系統內上海證券交易所等7家單位為該委員會成員。
(六)秘書處
IOSCO秘書處設于馬德里,負責IOSCO日常事務,由秘書長直接領導。現任秘書長是保羅·安德魯斯(PaulAndrews)。
(七)工作組/聯絡組/跨機構聯合工作組
IOSCO還設立了多個專項工作組(TaskForce)、聯絡組(Network)、跨機構聯合工作組、評估委員會、新生風險委員會等,負責專項工作的開展。工作組包括金融基準工作組、數據保護工作組、網絡工作組、跨境監管合作后續工作組等;聯絡組包括金融科技聯絡組、ICO聯絡組、可持續融資聯絡組等。
五、多邊備忘錄
隨著全球金融市場日益融合,跨境證券活動不斷增加,IOSCO于2002年5月制定了《關于咨詢、合作與信息交換的多邊備忘錄》(以下簡稱多邊備忘錄,MMoU),為成員機構調查處理跨境證券類案件提供了便利,為國際監管合作制定了新的標準。截至2019年12月,MMoU簽署方共計124個。我會于2007年正式簽署了MMoU。
2017年,IOSCO發布了增強版多邊備忘錄(EMMoU),增加了簽署方在維護市場誠信和穩定、保護投資者、震懾市場不當行為和欺詐時所能使用的執法權力。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2家證券期貨監管機構成為EMMoU簽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