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監管問答——關于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鎖定期安排
日期:2017-06-0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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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發審核中對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票鎖定期的一般性要求有哪些?
答:根據《公司法》第141條的規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根據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對于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為確保發行人股權結構穩定、正常生產經營不因發行人控制權發生變化而受到影響,審核實踐中,要求發行人的股東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依次承諾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直至鎖定股份的總數不低于發行前股份總數的51%。
二、首發審核中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具體措施有哪些?
答: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支持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對于創業投資基金作為發行人股東的股份限售期安排,發行審核中按照下列原則和要求進行處理:
1、發行人有實際控制人的,非實際控制人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按照《公司法》第141條的有關規定,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對于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但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范圍,并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按照《公司法》第141條的有關規定,自發行人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上述“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認定程序,由創業投資基金股東向保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核查后認為符合相關認定標準的,在收到相關首發項目反饋意見后由保薦機構向證監會發行審核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證監會發行審核部門在認定時應當征求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
4、對于存在刻意規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證監會將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要求相關股東參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限售期進行股份鎖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