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監管問答——關于進一步強化保薦機構管理層對保薦項目簽字責任的監管要求
日期:2017-09-2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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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薦工作的內部控制體系,切實保證相關人員勤勉盡責,嚴格控制風險,提高保薦業務整體質量。請問保薦機構應當如何進一步強化保薦機構管理層對保薦項目的簽字責任,切實提高執業質量?
答:為落實“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的工作要求,督促保薦機構勤勉盡責,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薦機構應當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強化保薦機構管理層對保薦項目質量控制的簽字督導責任。
一、保薦機構從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簡稱首發)和上市公司再融資保薦業務,應當以保薦項目風險控制為核心,建立健全保薦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增強自我約束和風險控制能力,切實提高保薦項目執業質量。
二、保薦機構在執行立項、盡職調查、質量控制、內核、持續督導等保薦業務各個環節相關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保薦項目的風險控制,保薦項目的風險控制應當納入保薦機構公司整體層面的合規和風險控制體系。
三、風險控制應當貫徹保薦業務各個環節,反饋意見回復報告、舉報信核查報告和發審委意見回復報告均應履行公司整體層面相應決策和風險控制程序。
四、保薦機構推薦首發和再融資項目,應當履行公司內部決策程序,保薦機構董事長、總經理(或類似職責人員)應當在保薦項目首次申報文件,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保薦工作報告(保薦機構盡職調查報告)等文件中簽字確認,并在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中出具聲明;保薦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應當在反饋意見回復報告、舉報信核查報告和發審委意見回復報告等文件中出具聲明并簽字確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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