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變更實際控制人反饋意見
日期:2024-02-09 ????來源: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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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現對你公司申請變更實際控制人提出反饋意見,請你公司在30個工作日內對下列問題逐項落實并提供書面回復和電子文檔。我會收到你公司的回復后,將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發出反饋意見。如在30個工作日內不能提供書面回復,請向我會提交延期回復的申請。若對本反饋意見有任何問題,請致電我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司審核員。
一、根據申請材料,安達有限公司旗下有多家持牌子公司,但僅提交安達美國保險、安達財產和意外保險公司2家子公司監管部門意見,請安達有限公司說明該兩家公司在集團重要性情況(結合資產、收入、利潤占比等),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重要的持牌子公司,如存在,請說明相關子公司近三年誠信合規情況及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情況,并提交相關支撐材料。
二、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募管理人辦法》),基金管理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境外機構的,需符合“最近3年金融資產管理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市場占有率等指標居于國際前列”。根據申請材料,經對標比較,安達有限公司“投資業務”規模在“全球資管機構排名500強”榜單中排名第197位,但安達有限公司未直接納入榜單,請說明原因,補充論證安達有限公司是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并進一步補充完善其“金融資產管理業務”符合國際前列的證明材料。
三、請補充說明原銀保監會批復的華泰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保險)股權變更是否已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安達有限公司是否已成為華泰保險進而成為你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如已成為,請說明是否符合《公募管理人辦法》第五十九條“基金公司變更實際控制人應當報經證監會批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