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變更股東反饋意見
日期:2023-06-09 ????來源: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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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現對你公司變更股東申請文件提出反饋意見,請你公司在30個工作日內對下列問題逐項落實并提供書面回復和電子文檔。我會收到你公司的回復后,將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發出反饋意見。如在30個工作日內不能提供書面回復,請向我會提交延期回復的申請。若對本反饋意見有任何問題,請致電我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審核員。
一、根據申請材料,青島國信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國信)本身不經營金融業務,亦未控制持牌金融機構,請就青島國信是否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人辦法》)關于主要股東“應當為依法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機構”條件進行論證,支撐文件附后。
二、請補充提交山東省魯信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信集團)與青島國信2022年度經審計合并口徑財務報告,并請魯信集團結合2022年度經審計合并口徑財務數據論證符合《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7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關于控股股東“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40%”要求的情況。
三、根據公開信息,魯信集團直接持有山東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國信)48.13%股權,申請材料顯示“持有61.8%的股份”,請解釋說明,并請就魯信集團是否符合《管理人辦法》第十條“管理金融機構的機構擔任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的,其管理的金融機構至少一家應當符合本條第(二)項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條件進行論證,支撐文件附后。
四、我們關注到,魯信集團已控股信托公司,并擬成為基金公司控股股東,請論證魯信集團是否屬于《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等規定應當申請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形。如屬于,魯信集團是否符合有關申請設立條件;如不符合,論證是否影響本次增持泰信基金股權。
五、魯信集團稱下屬主要4家金融企業業務收入相加與魯信集團合并口徑業務收入相除得出魯信集團核心主業占比情況。但4家企業收入為簡單相加,而魯信集團合并口徑業務收入為按照會計準則調整后數據,二者統計口徑不一致,請就魯信集團是否“核心主業突出”進行補充論證。
六、根據申請材料,你公司表示魯信集團控制的包括山東國信在內企業近3年“不存在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情形”,但根據公開信息,山東國信2022年先后被山東銀保監局罰款35萬元、被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罰款92萬元,2020年8月被山東銀保監局罰款70萬元,請解釋說明,并再次梳理魯信集團自身及所控制機構的誠信合規情況,并就是否“具有良好的誠信合規記錄”進行論證,支撐文件附后。
七、你公司僅就魯信集團、青島國信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四至六款規定的條件作出簡要說明,請魯信集團、青島國信分別提供各自符合上述條件的具體說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關安排、預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