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3日-6月17日發行監管部發出的發審委工作會議審核意見
日期:2022-06-24 ????來源: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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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6月13日至6月17日,發行監管部共發出一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企業的發審委工作會議審核意見,具體如下:
一、山東嘉華生物科技
趙曉民曾在莘縣糧食局任職于2016年10月退休。2002年10月至2010年8月趙曉民就職于新嘉華集團,歷任副總裁、總經理;2009年4月至2010年10月,任嘉華股份總經理;趙曉民配偶黃瑞華、子女趙冬杰、趙珂欣三人合計持有發行人9.43%股份,為主要股東,趙曉民之妻黃瑞華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之一,趙曉民曾持有發行人和新嘉華集團股權。2016年10月至今退休。請發行人說明:(1)趙曉民在莘縣糧食局任職的具體情況;(2)《二次反饋意見回復報告》(一反補充),“趙曉民于1993年10月至2000年10月在莘縣糧食局擔任副局長,2000年10月至2016年10月無職務(退居二線)”與《二次反饋意見回復》“趙曉民1998年8月至2002年12月,任莘縣糧食局副局長;2002年12月,申請辭去縣糧食局副局長職務;2016年10月退休”,兩處對趙曉民的任職表述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3)招股說明書中的補充披露“經核查,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認為,趙曉民在新嘉華集團的任職、持有新嘉華集團股權符合莘縣縣委、縣政府于2003年7月18日發布《關于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干事創業的意見》的文件精神”內容與反饋回復中的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意見“趙曉民在2002年10月在新嘉華集團的任職不適用《干事創業意見》;趙曉民于2004年4月持有新嘉華集團的股權符合《干事創業意見》的規定”表述不一致的原因;(4)“根據莘縣糧食發展服務中心(原莘縣糧食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趙曉民當時干事創業行為符合《關于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干事創業的意見》(莘發[2003]52號)文件精神”的表述依據是否充分,結論是否嚴謹;(5)趙曉民在新嘉華集團的任職、持有新嘉華集團和發行人股權的情況,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相關手續是否齊全;(6)趙曉民在新嘉華集團的任職、持有新嘉華集團的股權和趙曉民配偶黃瑞華、子女趙冬杰、趙珂欣持有發行人股份是否符合關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經商、辦企業的相關規定。請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說明核查過程、依據,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