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日-12月11日發行監管部發出的發審委工作會議審核意見
日期:2020-12-18 ????來源:
【字號: 大 中 小】
自2020年12月7日至12月11日,發行監管部共發出一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企業、一家非公開發行股票企業的發審委工作會議審核意見,具體如下:
一、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關于報告期內發行“齊魯智慧盈”產品,請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補充說明并披露:1.《齊魯智慧盈信息服務協議》包括三方權利、義務、利率及費率和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如客戶雙方出現違約、重大爭議或糾紛,發行人是否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上述業務與P2P業務存在的主要區別,發行人將該業務歸類為見證業務的合理性;3.報告期投資人類型、數量、區域、金額區間、投資金額,產品發放平臺等,是否存在異常投資行為;4.產品發行數量、主要融資對象、融資擔保構成及擔保物金額;5.發行人對融資對象的管控措施,融資擔保質押特別是商業承兌匯票質押的保障措施;6.報告期內是否存在融資對象出險、違約情形,是否存在訴訟、糾紛、是否發生對發行人直銷業務聲譽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7.該業務是否需經主管部門的審批,是否需辦理相應的業務資質,報告期是否存在主管部門對該項業務的監督檢查意見;8.“齊魯智慧盈”產品融資雙方的利率情況,發行人見證費的收取標準,費率是否符合相關監管要求;9.“齊魯智慧盈”產品的交易金額及發行人見證費收入是否對發行人同類業務構成重大影響;10.“齊魯智慧盈”產品投資風險是否對投資者進行充分揭示及披露,招股說明書對該項業務的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是否充分、準確、完整。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說明對該業務合規合法性的核查依據、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二)發行人稱已于2020年9月向主管部門報送存量理財資產整改處置計劃。請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補充說明并披露:截至2020年6月末7筆底層資產出險的非保本理財產品的具體整改處置措施,是否存在自購回表等可能導致處置時發行人需計提較多資產減值準備的情形,并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說明核查依據、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三)根據申報材料,發行人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濟南市國資委下屬14家企業合計持有發行人31.06%股份。濟南市國資委向山東重工集團有限公司無償劃轉中國重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45%的股權。《關于請做好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審委會議準備工作的函的回復》稱,“相關方正在依法辦理包括工商變更登記在內的相關手續事宜。本次劃轉完成后,濟南市國資委將不再控股中國重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因此,發行人股東中經穿透后由濟南市國資委控股的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合計降至27.92%”。《關于請做好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審委會議準備工作的函的回復(三)》稱,“截至2020年6月30日,濟南市國資委下屬企業共13家持有發行人股份,持股比例合計為27.92%”。請發行人說明并披露:前后表述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濟南市國資委向山東重工集團有限公司無償劃轉中國重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45%股權具體進展,工商變更登記的具體情況。上述事項是否對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構成重大影響。請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說明核查依據、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二、江蘇連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控股股東控制的東糧碼頭、新益港、新蘇港投資、新海灣、新東方集裝箱、新圩港擁有碼頭泊位資產,控股股東承諾:“若上述公司連續3年經審計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6%,港口集團將于上述公司笫三年審計報告披露之日起一年內,且完成相關審批手續后,將所持有的上述公司的股權以合法方式注入連云港或轉讓給無關聯笫三方”。
根據發審會現場聆訊問題回復,請申請人:一、結合港口集團取得上述碼頭泊位資產方式及時間,說明同業競爭形成的具體原因、控股股東建設或購買上述碼頭泊位資產是否違反其公開承諾,是否獲得申請人股東大會的同意或豁免,是否損害申請人及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是否構成本次發行障礙;二、結合近年碼頭資產并購案例、申請人、港口集團控制的碼頭泊位資產最近三年又一期經營狀況及主要財務數據等,說明以“上述公司連續3年經審計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6%”作為資產注入申請人或轉讓給無關聯笫三方的前置條件是否合理,預計何時滿足上述前置條件,該等承諾是否切實可行,申請人對相關資產注入是否擁有自主權;三、結合申請人與控股股東存在相同或相似業務的情形,說明如何定位分工、相互競爭的具體情況,在上述碼頭泊位資產注入申請人或轉讓給無關聯第三方前,申請人及控股股東解決利益沖突的相關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能有效執行。請保薦機構、申請人律師、申報會計師說明核查依據、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