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567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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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6386172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5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5號
當事人:梁興,男,1971年9月出生,住址:山東省招遠市。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梁興涉嫌“萊美藥業”等股票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等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梁興的要求于2024年12月2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梁興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梁興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梁興控制12個證券賬戶交易重慶萊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南京我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梁興控制“梁興”、“梁某麗”、“張某國”等人名下的梁興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證券)賬戶、梁興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證券)賬戶、梁某麗東方證券賬戶、張某國東方證券賬戶、王某輝安信證券賬戶、曹某東方證券賬戶、張某玲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賬戶、江某亮東方證券賬戶、楊某濤東方證券賬戶、唐某梅東方證券賬戶、紫稻某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萬聯證券賬戶等共11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重慶萊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萊美藥業)及南京我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樂家居)股票。賬戶所涉8個自然人為梁興親友或下屬,購買股票資金與梁興有直接或間接關聯,交易終端如MAC、IP等存在重疊,梁興承擔上述證券賬戶買賣“萊美藥業”、“我樂家居”股票產生的虧損。
梁興在與鄭某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控制鄭某玲安信證券賬戶,控制期間鄭某玲安信證券賬戶交易情況納入賬戶組。梁興與鄭某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構成一致行動人關系,鄭某玲名下證券賬戶所持股票比例與梁興所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股票比例合并計算。
二、梁興未按規定披露持有“萊美藥業”及“我樂家居”股票信息
(一)未按規定披露持有“萊美藥業”股票信息
梁興控制賬戶組于2019年11月6日開始在二級市場逐步買入“萊美藥業”股票,2020年12月1日,賬戶組與鄭某玲名下證券賬戶合計持有“萊美藥業”股票40,785,822股,占萊美藥業已發行股份總股本812,241,205股的比例為5.02%,首次超過5%。梁興未按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2021年3月11日,賬戶組與鄭某玲名下證券賬戶合計持有“萊美藥業”股票54,485,501股,占萊美藥業已發行股份總股本812,241,205股的比例為6.71%,持股比例達到最高。截至調查終結日2023年10月31日(以下簡稱調查終結日),賬戶組持股比例為3.01%。賬戶組持股比例達到5%后,持股比例每增加或減少1%,梁興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二)未按規定披露持有“我樂家居”股票信息
梁興控制賬戶組于2019年5月10日開始在二級市場逐步買入“我樂家居”股票,2019年12月11日,賬戶組持有“我樂家居”股票11,464,579股,占我樂家居已發行股份總股本225,940,000股的比例為5.07%,首次超過5%。梁興未按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2020年9月21日,賬戶組持有“我樂家居”股票19,051,173股,占我樂家居已發行股份總股本316,638,000股的比例為6.02%,持股比例達到最高。截至調查終結日,賬戶組持股比例為0.0003%。賬戶組持股比例達到5%后,每增加或減少5%,梁興未按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2020年3月1日《證券法》施行后,賬戶組持股比例達到5%后,每增加或減少1%,梁興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三、梁興在限制期轉讓“萊美藥業”及“我樂家居”股票
(一)限制期轉讓“萊美藥業”股票
2020年12月2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間,梁興控制賬戶組在持有“萊美藥業”股票比例達到5%未按規定報告和公告的情況下,繼續交易“萊美藥業”股票。期間累計買入40,477,119股,買入金額315,937,992.75元,累計賣出49,964,778股,賣出金額320,247,428.62元,無違法所得。
(二)限制期轉讓“我樂家居”股票
2019年12月12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間,梁興控制賬戶組在持有“我樂家居”股票比例達到5%未按規定報告和公告的情況下,繼續交易“我樂家居”股票。期間累計買入3,318,487股,買入金額55,529,893.77元,累計賣出19,920,393股,賣出金額221,407,318元,經計算,違法所得為21,291,801.59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證券賬戶資料及交易信息、交易設備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梁興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三十八條、八十六條第一款和《證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梁興及其代理人在陳述申辯材料和聽證過程中提出以下申辯意見:
第一,梁興“股東”身份認定不當,且梁興與其他證券賬戶之間不構成控制關系。第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4〕8號,以下簡稱《告知書》)內容有悖行政處罰公開原則,未明確關鍵時點各證券賬戶持股數量及總股本等具體數值。第三,《告知書》對限制轉讓期認定存在錯誤,不應對賬戶組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的交易進行認定和處罰。第四,梁興控制賬戶組持有“萊美藥業”股票于2021年3月11日比例達到最高時,總股本數量錯誤導致事實認定錯誤。第五,法律適用錯誤,應當適用2014年修正的《證券法》對梁興控制賬戶組交易“我樂家居”股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并區分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階段對違法所得作分段認定和處罰。第六,未全面開展調查,對涉及“我樂家居”股票違法行為調查不足,證據材料缺失。第七,行政處罰未做到過罰相當。綜上,請求免除或減輕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正確,梁興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均不能成立:
第一,梁興“股東”身份認定無誤,本案是基于人員關聯、資金關聯、盈虧承擔、行為關聯等因素共同綜合認定梁興控制了其他證券賬戶,梁興應當遵守《證券法》中關于持股信息披露、限制期轉讓的相關規定。第二,《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了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書》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亦與證監會類案執法慣例保持一致,并無不當。第三,《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對限制轉讓期的規定并未要求持股比例為5%以上,投資者在持股達到5%未報告、公告期間都屬于限制轉讓期,本案限制轉讓期的認定符合《證券法》的規定。第四,經核實,本案認定的萊美藥業2021年3月11日總股本數量及賬戶組持股比例數據準確無誤。第五,本案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依法認定和處罰符合法律適用基本原則,法律適用準確。第六,我局已全面調查違法事實,涉及“我樂家居”股票相關違法行為證據確鑿,足以認定。第七,梁興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形,本案行政處罰量罰幅度并無不當。
綜上,我局對梁興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梁興持有“萊美藥業”股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600,000元罰款。
二、對梁興持有“我樂家居”股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500,000元罰款。
三、對梁興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萊美藥業”股票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9,600,000元罰款。
四、對梁興限制轉讓期內轉讓“我樂家居”股票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1,291,801.59元,并處以6,600,000元罰款。
上述四項違法行為合并處罰為:對梁興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1,291,801.59元,并處以20,300,00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備案(傳真:023-89031990)。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重慶證監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