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李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日期:2025-04-23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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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
經查,你存在以下違規事項:
未披露股權轉讓相關“差額補足義務及超額收益安排”具體內容,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以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七十五條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充分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采取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