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中財融商(北京)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日期:2025-04-23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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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財融商(北京)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將私募基金財產用于借款的余額超過該私募基金實繳金額20%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的規定。根據《若干規定》第十三條、《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進一步提高合規經營意識和能力,恪盡職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職責,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擇機對你公司的整改落實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