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5730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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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3886420000 | |
名????????稱 | 關于核準高盛(中國)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批復 | ||
文????????號 | 京證監許可〔2024〕1號 | 主??題??詞 |
關于核準高盛(中國)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批復
高盛(中國)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關于注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申請報告》及相關文件收悉。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經審核,現將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一、核準你公司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二、你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要求,6個月內完成開業籌備工作。
三、你公司應當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1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換領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在取得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前,不得對外開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
四、你公司在開展此項業務時,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加強風險防范,嚴格管理銷售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五、你公司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許可證自首次頒發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前,我局將對你公司是否存在《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所列情形進行審查,發現你公司存在相關情形的,可作出不予延續你公司許可證的決定,你公司將不得繼續從事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