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004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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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5166430000 | |
名????????稱 | 關于對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陳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28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陳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陳軍: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截至2025年3月3日,你公司17名股東(包括董事陳軍、張友成,原董事桑世鋒、涂如輝,原監事劉軍,以及其他股東)合計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1257.50萬股,占公司總股份的11.23%。上述股權代持事項,公司未進行信息披露,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2號)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相關規定。
公司董事會秘書陳軍,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相關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陳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