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4707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4572557000 | |
名????????稱 | 關于對楊海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16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楊海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楊海燕:
經查,你在客戶服務中存在誤導性表述,并向投資者發送風險測評答案。上述行為不符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