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4654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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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4333842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2號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2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2號
當事人:張文彬,男,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張文彬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要求舉行了聽證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張文彬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張文彬知悉未公開信息情況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21日,張文彬頻繁登錄集中交易柜臺系統,獲知高某1號基金、高某明遠基金的持倉、委托、當日成交記錄等未公開信息。
二、張文彬利用未公開信息違規交易股票情況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張文彬實際控制并決策3個涉案賬戶交易,累計交易股票819只,累計交易金額6.87億元。其中,與高某1號基金、高某明遠基金相關賬戶趨同交易股票262只,趨同交易金額2.2億元,趨同盈利金額8,485,289.73元。同時,涉案時段內,3個涉案賬戶使用的設備高度趨同。
上述違法事實,有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及相關查勘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張文彬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
張文彬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相關陳述申辯意見,經復核,對當事人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沒收張文彬違法所得8,485,289.73元,并處以16,970,579.46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