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236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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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5866570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9號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9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9號
當事人:姜山,男,1980年1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姜山內幕交易江蘇天瑞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姜山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姜山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23年1月初,江蘇天瑞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瑞儀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出讓控制權,張某推薦了相關公司。
2023年1月29日,雙方召開現場會議,詳細介紹各自公司情況。相關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表明收購天瑞儀器控制權的意向。
2023年2月2日、2月21日,雙方相互進行現場考察。
2023年4月19日,雙方就股票轉讓和發行股份的關鍵要點形成了初步方案并進行探討。
2023年5月8日收盤后,天瑞儀器發布《關于籌劃控制權變更事項的停牌公告》。
前述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之重大事件,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信息公開前屬于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3年1月29日,公開于2023年5月8日晚。李某是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時間不晚于2023年1月29日。
二、姜山內幕交易“天瑞儀器”
(一)姜山知悉內幕信息
李某于2023年1月29日告知石某喬擬收購天瑞儀器控制權信息,委托石某喬尋求資金支持。石某喬知悉內幕信息時間不晚于2023年1月29日。2023年1月31日石某喬與姜山溝通資金情況,并通過微信向其發送李某收購天瑞儀器控制權的方案。姜山知悉內幕信息,知悉時間不晚于2023年1月31日。
(二)涉案賬戶及相關情況
“姜山”證券賬戶于2020年11月24日開立于中信建投證券北京時代花園南路營業部,下掛一個上海股東賬戶A11****892,一個深圳股東賬戶030****302。
“姜山”證券賬戶對應的第三方存管銀行為招商銀行,敏感期內交易“天瑞儀器”資金來自姜山自有資金。
“姜山”證券賬戶買入“天瑞儀器”全部使用本人手機下單,“姜山”證券賬戶由姜山本人實際控制使用。
(三)涉案賬戶交易“天瑞儀器”情況
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5月8日期間,姜山使用“姜山”證券賬戶買入“天瑞儀器”302,200股,買入金額1,583,283.00元,后全部賣出,賣出金額1,424,316.00元,扣除稅費后虧損160,414.93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及提供的相關材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轉賬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姜山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當事人姜山在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一是石某喬不是內幕信息知情人。二是不知悉內幕信息,也未從李某或其他人處獲取內幕信息。三是買入涉案股票主要是聽石某喬介紹天瑞儀器發展良好,實控人希望找到合作伙伴,敏感期內持有并買入過其他股票,還賣出過涉案股票。四是處罰太重。請求免予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
第一,石某喬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綜合李某、石某喬的詢問筆錄及石某喬的微信記錄,可以認定石某喬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時間不晚于2023年1月29日。
第二,姜山知悉內幕信息。綜合姜山、石某喬的詢問筆錄及石某喬與姜山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認定姜山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時間不晚于2023年1月31日。
第三,姜山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應戒絕交易,但是其在2023年1月31日知悉內幕信息后,2月2日贖回銀行理財資金陸續轉入證券賬戶,并于當日開始買入涉案股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反向交易,不影響內幕交易認定。
第四,本案已充分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量罰適當。
綜上,我局對姜山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姜山處以8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