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235 | 分????????類 |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5866357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8號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8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8號
當事人:張孝陽,男,1974年2月出生,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張孝陽內幕交易江蘇天瑞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張孝陽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張孝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23年1月初,江蘇天瑞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瑞儀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出讓控制權,張某推薦了相關公司。
2023年1月29日,雙方召開現場會議,詳細介紹各自公司情況。相關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表明收購天瑞儀器控制權的意向。
2023年2月2日、2月21日,雙方相互進行現場考察。
2023年4月19日,雙方就股票轉讓和發行股份的關鍵要點形成了初步方案并進行探討。
2023年5月8日收盤后,天瑞儀器發布《關于籌劃控制權變更事項的停牌公告》。
前述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之重大事件,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信息公開前屬于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3年1月29日,公開于2023年5月8日晚。李某是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時間不晚于2023年1月29日。
二、張孝陽內幕交易“天瑞儀器”
(一)張孝陽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聯絡接觸
李某于2023年1月29日告知石某喬擬收購天瑞儀器控制權信息,石某喬知悉內幕信息時間不晚于2023年1月29日。2023年2月3日,石某喬告知薛某藝李某正在與天瑞儀器洽談控制權變更事項,薛某藝知悉內幕信息時間不晚于2023年2月3日。張孝陽與石某喬、薛某藝是朋友,名下有合作開辦的企業。2023年2月、3月期間,張孝陽與石某喬、薛某藝有多次見面接觸。
(二)涉案賬戶相關情況
1.賬戶開立情況
“史某林”證券賬戶于2023年3月14日開立于中山證券湖北分公司,下掛一個上海股東賬戶A79****526,一個深圳股東賬戶035****934。
“張孝陽”證券賬戶于2015年11月9日開立于華安證券北京中關村大街營業部,下掛一個上海股東賬戶A34****948,一個深圳股東賬戶018****717。2023年1月10日開通了信用賬戶E07****328和060****964。
2.資金情況
“史某林”賬戶對應的第三方存管銀行為浦發銀行,敏感期內買入“天瑞儀器”的資金來源于張孝陽借入資金及其本人轉入資金。
“張孝陽”賬戶對應的第三方存管銀行為工商銀行,敏感期內買入“天瑞儀器”的資金來自張孝陽。
3.控制情況
敏感期內“史某林”“張孝陽”證券賬戶由張孝陽控制使用,交易“天瑞儀器”股票由張孝陽決策。
(三)涉案賬戶交易“天瑞儀器”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史某林”證券賬戶買入“天瑞儀器” 1,568,200股,買入金額 8,244,119.00 元,后全部賣出,賣出金額10,218,365.12元,扣除稅費后盈利1,958,489.01元;“張孝陽”華安證券普通賬戶買入“天瑞儀器”21,400股,買入金額108,773.00元,敏感期內全部賣出,賣出金額110,154.00元,扣除稅費后盈利1,198.68元;“張孝陽”華安證券信用賬戶買入20,500股,買入金額105,718.00元,敏感期內全部賣出,賣出金額105,575.00元,扣除稅費后虧損317.47元。上述賬戶合計盈利1,959,370.22元。
(四)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說明
一是內幕信息敏感期前5年,涉案賬戶從未交易過“天瑞儀器”,此次買入涉案股票系張孝陽首次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并放大資金杠桿買入。二是2023年3月21日開盤開始張孝陽共委托90多筆單一買入“天瑞儀器”640多萬元,占當時該賬戶總資產的80.30%;3月31日資金到位后當日又買入約182萬元“天瑞儀器”,買入意愿強烈。三是張孝陽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石某喬、薛某藝在2023年2月中下旬有較為頻繁的聯絡接觸,“張孝陽”賬戶2023年3月2日首次買入“天瑞儀器”;2023年3月16日或3月17日,張孝陽、石某喬因工作原因見面,3月21日“史某林”賬戶大量買入“天瑞儀器”640多萬元,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接觸時間高度吻合。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及提供的相關材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轉賬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張孝陽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當事人張孝陽在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第一,張孝陽非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交易涉案股票的情形。第二,采用推定方式認定內幕交易,損害了其合法權益。第三,未利用內幕信息買賣涉案股票。買入理由主要有:長期關注并看好環保相關公司股票;涉案股票價格比較低,感覺未來股價可能會上漲;內幕信息公開前的2023年5月9日賣出股票,主觀上沒有利用內幕信息的意思。第四,違法所得數額計算錯誤,且處罰明顯過重。一是除了事先告知書中提及的賬戶外,還通過長城證券賬戶買入涉案股票,造成巨額虧損,該金額應計算在內;二是主動配合調查,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且本人目前生活困難,罰款金額明顯過重。請求免予處罰,如最終認定存在不當,請求減輕、從輕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明確了內幕交易推定規則。本案中,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張孝陽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石某喬、薛某藝存在聯絡接觸,控制使用“史某林”中山證券、“張孝陽”華安證券賬戶交易“天瑞儀器”股票,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其未能作出合理解釋,足以認定張孝陽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
第二,當事人提出的長期關注看好涉案股票、價格低感覺未來會上漲等解釋不足以否定其交易的異常,無法排除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當事人提到內幕信息公開前的2023年5月9日賣出股票,與實際情況不符。
第三,違法所得計算無誤。經過核實,申辯材料中提及的長城證券賬戶,首筆買入“天瑞儀器”的時間為2023年6月7日,不在我局認定的內幕信息敏感期之內,該賬戶的盈虧不應計算在內幕交易的違法所得之內。本案已充分考慮案件事實、當事人配合調查情況等因素,量罰適當。
綜上,我局對張孝陽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沒收張孝陽違法所得1,959,370.22元,并處以3,918,740.44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