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0234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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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5866175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7號 | ||
文????????號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7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7號
當事人:張鑫,男,1976年5月出生,住址:江蘇省昆山市玉山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張鑫內幕交易江蘇天瑞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張鑫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張鑫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23年1月初,江蘇天瑞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瑞儀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出讓控制權,獨立董事張鑫推薦了相關公司。
2023年1月29日,雙方召開現場會議,詳細介紹各自公司情況。相關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表明收購天瑞儀器控制權的意向。
2023年2月2日、2月21日,雙方相互進行現場考察。
2023年4月19日,雙方就股票轉讓和發行股份的關鍵要點形成了初步方案并進行探討。
2023年5月8日收盤后,天瑞儀器發布《關于籌劃控制權變更事項的停牌公告》。
前述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之重大事件,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信息公開前屬于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3年1月29日,公開于2023年5月8日晚。張鑫時任天瑞儀器獨立董事,屬于《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內幕信息時間不晚于2023年1月29日。
二、張鑫內幕交易“天瑞儀器”
(一)賬戶及相關情況
“張某軍”證券賬戶于2021年4月1日開立于粵開證券蘇州分公司,下掛一個上海股東賬戶A46****693,一個深圳股東賬戶015****135。“張某軍”證券賬戶對應的第三方存管銀行為浦發銀行,敏感期內買入“天瑞儀器”的資金來自張鑫。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張某軍”粵開證券賬戶由張鑫實際控制使用,交易“天瑞儀器”由張鑫決策。
(二)涉案賬戶交易“天瑞儀器”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張鑫使用“張某軍”證券賬戶買入“天瑞儀器”1,096,800股,成交金額5,712,135.60元,后通過大宗交易全部賣出,賣出金額5,703,360.00元,扣除稅費后虧損12,838.02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及提供的相關材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轉賬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張鑫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當事人張鑫在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辯意見:一是內幕信息敏感期起點認定錯誤。二是2023年3月29日以前其以中間人的身份參與,并非以獨立董事身份在履職過程中獲取信息進行交易。三是積極配合調查,且并未盈利,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且家庭經濟困難,罰款金額過高。請求減少罰款金額。
經復核,我局認為:
第一,我局對內幕信息形成時間的認定無誤。2023年1月29日天瑞儀器實際控制人與相關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見面。李某、張鑫等人的詢問筆錄可以證明李某在當天表達了收購天瑞儀器控制權的意向。我局認定內幕信息敏感期起點不晚于2023年1月29日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第二,張鑫時任天瑞儀器獨立董事,并參與此次股權變更事項,屬于《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作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張鑫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負有戒絕交易的法定義務。張鑫知悉內幕信息后買入“天瑞儀器”股票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
第三,量罰已充分考慮本案事實、當事人配合調查情況等因素,量罰適當。
綜上,我局對張鑫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張鑫處以25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4年12月26日